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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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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条件


申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好处:1、为促进和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合肥市政府安排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10万元;2、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中心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备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一份荣誉,由合肥市科技局授予“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


一、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目标:

1、为促进和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合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中心实行企业申报制度。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5、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1、围绕合肥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2、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4、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4、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三、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2、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具有一批技术含量高的在研项目,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有稳定的科研合作基础。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3、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企业有较强的资金能力和信誉,能够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落实。传统产业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4、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和实验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齐全。

5、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7、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02



四、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申报书受理后,根据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在调研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3、申报单位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4、对企业已建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本办法所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认定。已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视同为市级中心,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五、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与管理:

1、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中心可采用与依托单位一体化的核算形式,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3、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纳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开展相关为行业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通过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开展成果和技术服务至少两次以上。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4、中心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备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心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主要用于中心自身的事业发展。

5、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为其提供的资金、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联合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发挥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6、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依托单位应根据《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市科技局将缓拨、停拨科技经费。

7、合肥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拨付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添置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8、中心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应将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9、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照《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10、对中心建设期内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见成效的,取消其“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追回所拨中心建设资金。

11、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一次对中心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于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较差者,取消其中心的资格。


六、申报时间:

1、 每年5月份左右(以每年的通知为准)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于5月底前向市科技局计财处提交推荐材料。

2、以县区(市)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所在县区、开发区、巢湖市科技(经贸)局,由县区、开发区、巢湖市科技(经贸)局按照《合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初审合格后,向合肥市科技局报送推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