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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

国家火炬计划

火炬计划是于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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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计划是于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是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法规依据: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科委发布)

二、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服务、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 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 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 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 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 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 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 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



四、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 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3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120%。

3.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 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 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五、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六、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1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 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1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1份,报送火炬中心。








补充解释:

一、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4、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出口示范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

6、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7、申报出口示范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a、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有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在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示范作用明显。

b、已有小批量出口,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二、申报材料:

(一).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1 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4 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或最近一年内的科技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

――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

――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

――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二).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可行性报告。

3 上年度财务报表。

4 法人证明材料。

5 需提供的附件材料。